發布日期:2018-02-28瀏覽量:2003
發票風險提示
1月份全市共有710戶納稅人因發票違法違章行為受到處罰。其中未按規定開具發票510戶,未按規定保管發票200戶。
如果發生上述發票違法違章行為,您將面臨如下風險:
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并可處以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p>
因此,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要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發票的其他聯次不要求必須蓋發票專用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一條的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代開普通發票應指定專人負責,一般應使用計算機開具,并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存儲,不可更改;暫無條件使用計算機開具的,也可手工填開。無論使用計算機開具還是手工填開,均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
因此,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要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代開的普通發票需要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按照納稅信用等級對增值稅發票使用實行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1號)規定,納稅信用A級的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納稅信用B級的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2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以上兩類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手續齊全的,按照規定即時辦理。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我公司購買服務后要求對方單位開具發票,但對方單位說已開始使用電子發票,僅提供了一個網絡地址,讓我們自行下載打印,請問這樣自行下載打印的發票可以作為記賬憑證嗎?
答: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第三條規定,電子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電子發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我單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商品質量問題購買方要求全額退貨,由于該發票已認證抵扣,購買方按規定填開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但后經協商最終確認為部分退貨,請問是否可依舊購買方按全額填開的《信息表》開具小于該《信息表》金額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不可以,應要求購買方作廢原信息表,并重新按照協商結果填開一張新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第(三)規定,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