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8-03-30瀏覽量:3573
對于發票清單,您所在的單位也許開具過,當然也可能收到過。但您是否知曉,與增值稅發票相關的發票清單究竟有哪些?開具、取得發票清單有什么要求?存在哪些涉稅風險?
由發票開具方開具發票時提供的清單
1.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需使用“新系統”。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可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須同時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服務清單》。
例1:好樣企業有限公司從A商場購進多種文具、紙張和墨盒等辦公用品,由于商品種類較多,超過了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允許的最大開具行數,為此,A商場匯總金額開具了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所附清單不是從新系統開具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服務清單》,而是A商場自制的多欄式銷售商品明細表。那么,好樣企業有限公司取得的該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2.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清單,“新系統”“自制”兩者皆可。
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如果銷售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銷售方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鑒于現行稅收規定中,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清單并未強制要求必須是使用新系統開具清單,因此,銷售方既可以使用新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服務清單》,也可以開具自制的清單。
例2:好樣企業有限公司從B商場購買多種辦公用品,取得B商場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一份以及注明各種辦公用品名稱、數量、金額的銷售小票兩張;委托C廣告公司制作多樣廣告宣傳制品,取得C廣告公司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一份以及以公司信函紙打印的廣告產品清單一張。好樣企業有限公司取得的上述兩份增值稅普通發票均系符合規定的發票。
3.運輸服務項目多,需另附清單。
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例3:好樣企業有限公司委托D物流公司運送銷售的藥品,在月底結賬時,D物流公司開來一份當月運費匯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涉及的藥品運輸次數及收貨地區及車輛太多,只在發票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寫明運費,單位及數量為一批,備注欄注明:多次藥品運輸,也未附清單。那么,好樣企業有限公司取得的該份發票即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4.特定運輸收據可作發票清單。
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所開具的鐵路貨票、運費雜費收據可作為發票清單使用。
關于上述4類發票清單還應注意:通過新系統匯總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開具的清單,原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已于2017年12月更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服務清單》。如系增值稅專用發票配套的清單,應取得清單一式兩份,與發票聯和抵扣聯配套使用。清單應填寫購買方、銷售方的名稱、貨物(勞務)及服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以及稅率、稅額,清單的匯總金額應與增值稅發票的“合計金額”一致。
上述隨同增值稅發票開具的清單,應同時加蓋開票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特別提示
從2018年開始,增值稅納稅人使用全面升級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應根據銷售情況正確選擇相應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在所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票面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會自動顯示和打印該編碼對應的簡稱。在使用新系統匯總開具發票及清單時,應使用其自帶的銷售清單開具功能,填寫清單內容時如同正常開票程序。同樣,也應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在清單的“貨物(勞務)名稱”欄也將自動顯示和打印該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和所銷售的品名。
鑒于納稅人眾多,系統升級需要一個過程,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在現階段,因未進行系統升級導致票面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仍可以正常使用。清單是依附于開具的發票產生,因此清單開具也如此,但是,對于自制清單和小票作為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清單使用問題,應密切關注稅務機關對此問題的后續規定。
由發票取得方出具的特殊形式的清單
保險、證券等企業向個人代理人、證券經紀人支付傭金,代其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出具個人代理人、證券經紀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征稅款的詳細清單。企業應將個人代理人、證券經紀人的詳細信息,作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清單,隨發票入賬。
此項清單與平時說的發票清單有所不同,平時說到的發票清單均是由發票開具方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一并開具清單,但是保險、證券等企業涉及個人代理人、證券經紀人的傭金發票的清單卻有很大不同。
保險、證券等企業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個人代理人、證券經紀人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同時按照現行規定依法代扣代繳個人代理人、證券經紀人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然后可以代其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但同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出具個人代理人、證券經紀人相關詳細信息的清單。因此,此項發票清單是由發票取得方制作的。
例4:好樣企業有限公司聘請了甲某等50名個人代理人,其中,甲某2018年1月取得傭金收入41200元(不含稅40000元),公司應代繳增值稅12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84元、教育費附加36元、地方教育附加24元,公司還應依法代扣個人所得稅:〔40000-84-36-24-(40000-84-36-24)×40%〕×(1-20%)×20%=3826.18(元),并按照規定期限將代征、代扣的稅款解繳入庫。
因此,好樣企業有限公司在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匯總代開保險代理人傭金的增值稅發票時,應當出具含有甲某等50名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征稅款的詳細清單,且還應將該清單留存一份作為附件,隨取得的匯總代開的增值稅發票一并裝入記賬憑證。